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留郁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留郁森與Telegram群組名稱「好茶」之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9月中旬某不 詳時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飯糰」之帳號與告訴人范 福琳聯繫,並佯以可代購普洱茶云云,使告訴人於錯誤,同 意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現金。嗣被告即依本案詐欺 集團Telegram暱稱「中华电信」之人及Line暱稱「秉鈞」之 人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許,在告訴人擔任保全之 豐采520建案(基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勝利路2段),假冒茶 商名義,向告訴人收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再將收得款 項上繳,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 去向。後因告訴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業於113年4月21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