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家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家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邱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漏載之處,業 經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 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 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 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3日 109年9月至同年12月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4945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67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35號 113年度訴字第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35號 113年度訴字第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3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342號 (112.2.24-112.9.23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20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