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23號
SCDM,113,聲,423,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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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3號
113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饒玉麟



選任辯護人 林萱旻律師
林雪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9436號、第20418號、113年度偵字第2977號、第297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饒玉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執行羈押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1 13年6月12日入法務部○○○○○○○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 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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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