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08號
SCDM,113,聲,40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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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長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妨害自由、毀損、肇事逃 逸、過失傷害、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 2年度聲字第9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6 、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 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 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 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 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 案件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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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