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3年度,46號
SCDM,113,竹簡附民,46,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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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泳樺
被 告 彭永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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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