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鳳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12號、第5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鳳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2次竊盜犯行,時間不同、所竊取之財物亦屬有異,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 ,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竟至大賣場竊取財物,顯然欠 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 坦承犯行、尚知悔悟,被告雖表達有和解意願,惟告訴人大 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忠孝店)表示被告 為慣犯,犯後態度不佳、不願意坦承,因此不願意和被告談 和解等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 稽(見偵字第3212號卷第37頁);參酌被告本案所犯2次竊 盜犯行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均係以徒手為之、被告所竊 得之財物、告訴人大潤發忠孝店本案所受損失,及被告自陳 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字第3212號卷 第5頁),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它前案科刑紀錄,素行尚稱 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 所竊取告訴人大潤發忠孝店所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經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對於所竊取財物之品項沒有意見等語(見 偵字第3212號卷第33頁、第36頁),足認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物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該等物品
均已使用及食用完畢等語(見偵字第5566號卷第8頁;偵字 第3212號卷第6頁),亦未據扣案或合法返還予告訴人,爰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均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 朱鳳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 朱鳳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竊取之財物)編號 品項 數量 1 好勁道麵條 1包 2 豬絞肉 1盒 3 雞肉 1盒 4 豬肉 3盒 5 貝果麵包 1個 附表三:
(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竊取之財物)編號 品項 數量 1 Bella Beauty安瓶修護面膜 3個 2 艾惟諾燕麥活力保濕乳 1瓶 3 貝果麵包 1個 4 好勁道麵條 1包 5 麝香葡萄 2盒 6 芭樂 1袋 7 履歷香蕉 1袋 8 英格蘭吐司 1袋 9 蘋果 5顆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12號
第5566號
被 告 朱鳳嬌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鳳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上午10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大潤發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貨架上之好勁道麵條1包、豬絞肉、雞肉各1盒、豬肉3盒 、貝果麵包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03元),得手後 放入購物車,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二)於112年11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址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 Bella Beauty安瓶修護面膜3個、艾惟諾燕麥活力保濕乳1瓶 、貝果麵包1個、好勁道麵條1包、麝香葡萄2盒、芭樂、香 蕉、吐司各1袋、蘋果5顆(價值共計1,967元),得手後放 入購物車,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鳳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劉建志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監視器光碟 暨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21張(113年度偵字第321 2號卷)。
(四)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監視器光碟 暨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20張(113年度偵字第556 6號卷)。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朱鳳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所犯前開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之不法所得共計3,870元,既未扣案,即無法宣告 沒收,爰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