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章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1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章益與告訴人吳偉斌之子吳哲陞有債 務糾紛,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6時 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告訴人 位於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擅自打開大門,無故 侵入告訴人住宅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 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 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乙情,有撤回告訴 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則依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