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45號
SCDM,113,原附民,45,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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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洪詩佩
被 告 彭美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永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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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