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
原 告 馮肇基
被 告 李泰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