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有宏
李永炳
劉桂春
洪士峰
前四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朱國清
選任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
被 告 朱國華
朱國任
朱國瑄
謝進中
曾金全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之0
李文義
郭建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820號、第6860號、第12770號、第12770號、第15093
號、第1668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㈦「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㈡、㈥「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壬○○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㈣「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㈤「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戊○○自民國101年起擔任址設新竹縣○○鄉○○村○○路00巷00號 「大山企業社」之負責人,其自106年底起向其不知情之兄 長朱有玄承租坐落新竹縣寶山鄉雞油凸段三叉凸小段145、1 45-15、145-19、145-20、146-1、146-4、502-4、502-11、 502-92、502-97、502-98等1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萬1,678 平方公尺,下合稱本案土地A),並於107年1月15日購買並 贈與同上段502-92地號土地登記於不知情之陳美麗名下;於 108年5月17日購買其中同上段145、145-15、145-19、146-1 、146-4、502-4、502-97、502-98地號土地登記於己○○、壬 ○○名下;於110年1月7日購買其中同上段145-20地號土地登 記於戊○○名下。詎戊○○、己○○、壬○○均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戊○○、己○○、壬○○、辛○○、 庚○○、丁○○、乙○○、癸○○、甲○○亦知悉領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許可 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而大山企業社自105年起雖領有乙級廢 棄物清除許可證(105新竹縣廢乙清字第0003號、108新竹縣 廢乙清字第0014號),然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依法不得 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處理,戊○○、己○○、壬○○竟仍基 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戊○○、己○○、壬○○、辛 ○○、庚○○、丁○○、乙○○、癸○○、甲○○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以本案土地A作為廢棄物之貯存、處理場地 ,自107年起其受不特定人委託清運廢棧板、廢岩綿、廢磁 磚、廢木材、廢塑膠、廢玻璃、廢鐵、廢保麗龍、廢泡棉、 廢保特瓶、廢鋁罐、廢紙、廢塑膠桶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生 活垃圾、廢太空包等一般廢棄物後,戊○○指示己○○、壬○○安 排清運車輛,並雇用辛○○、庚○○、乙○○、丁○○、甲○○將本案 廢棄物載運並貯存在本案土地A,由癸○○篩選分類後,為廢 棄物貯存、掩埋、焚燒等貯存、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嗣經警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1年1月3日7時48分許會同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 至本案土地A執行搜索,經稽查人員勘查,發現現場有圓筒 式旋轉篩分機、輸送帶等設備且貯存大量廢棄物,因而查得 上情。
二、子○○、丙○○分別自90年起擔任址設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0 號3樓「永春企業社」之實質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詎子○○ 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貯存廢棄物,子○○、
丑○○、丙○○均知悉領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 ,而永春企業社自106年起雖領有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 6竹市廢清字第0066號、111新竹市廢丙清字第0012號),然 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依法不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處理,詎子○○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貯存廢棄物之犯意,子○ ○、丑○○、丙○○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子○○ 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段○○○○段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不知情黃玉秋所有坐落同上段八分寮 小段116-9等5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萬7,032平方公尺,下合 稱本案土地B)作為廢棄物之貯存、處理場地,自107年起( 丑○○部分係自110年3月11日遭另案查獲時起)其受不特定人 委託清運廢棧板、廢岩綿、廢磁磚、廢木材、廢塑膠、廢玻 璃、廢鐵、廢保麗龍、廢泡棉、廢保特瓶、廢鋁罐、廢紙、 廢塑膠桶、石膏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等一般廢棄 物後,由子○○、丑○○將上開廢棄物載運並貯存在本案土地B ,並將廢棄物分類後,為貯存、掩埋、焚燒等貯存、處理廢 棄物之行為。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1年1月3日7 時許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法務部調查 局新竹縣調查站至本案土地B執行搜索,經稽查人員勘查, 發現現場有圓筒式旋轉篩分機、輸送帶、破碎機等設備且貯 存大量廢棄物,因而查得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 查站移送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戊○○、己○○、壬○○、子○○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 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辛○○、庚○○、 丁○○、乙○○、癸○○、甲○○、丙○○、丑○○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之案件,被告1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 告12人及被告戊○○、子○○、丙○○、丑○○、庚○○辯護人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子○○、丙○○、丑○○、辛○○ 、庚○○、己○○、壬○○、丁○○、乙○○、癸○○、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原 訴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112原訴1卷》第184至185頁、第189 頁、第302頁、第311頁、第319至320頁、第331頁),並 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12人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1、證人莊巧慧於警詢時(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20號 偵查卷《下稱111偵820卷》第209至213頁)、崔弘育於警詢 時(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770號偵查卷《下稱111 偵12770卷》第55至57頁)、何啟隆於警詢及偵查中(見新 竹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386號偵查卷《下稱110他1386卷》 卷二第40至42頁、第62至65頁)、彭楷霖於警詢及偵查中 (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4至7頁、第15至16頁)、張壽田 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1至23頁、第33 至35頁)、黃士豐於警詢時(見110他1386卷卷一第3至6 頁)、黃永熏於警詢時(見111偵12770卷第5至7頁)、李 美慧於警詢時(見111偵12770卷第10至15頁)、劉泳德於 警詢時(見111偵12770卷第28至33頁)之證述。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庚○○、111年1月3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見111偵820卷第35至38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 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 號搜索票(永春企業社、111年1月3日、寶山鄉雞油凸段 三叉凸小段134-4地號,見111偵12770卷第16至18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永春企業社、111年1月5 日、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見111偵12770卷第1 07至109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子○○、11 1年1月3日、寶山鄉峰城路8巷10號,見新竹地檢署111年 度偵字第15093號偵查卷《下稱111偵15093卷》第95至100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戊○○、111年1月3日 、寶山鄉吉林路39巷76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2至10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甲○○、111年1月3日 、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17 至22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大山企業社、 111年1月3日、寶山鄉吉林路39巷76號,見110他1386卷卷 三第23至28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 ○○○○000○0○0○○○○鄉○○路00巷00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 59至63頁)。
3、戊○○、己○○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820卷第73至77頁、第1 41至145頁)、丁○○、己○○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820卷 第78至81頁、第122至133頁)、扣案癸○○手機內與朱永宏 LINE對話截圖(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688號偵查 卷《下稱111偵16688卷》第84至88頁)。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1年1月3日 督察紀錄(大山企業社)、111年1月3日督察紀錄(永春 企業社)、111年1月13日督察紀錄(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月7日督察紀錄(永春企業社)(見111偵820卷 第82至91頁、111偵12770卷第24至27頁、第34至38頁、第 75至81頁)。
5、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5日東地所測字第11123000 10號函檢附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小段116-3地號等、三 叉凸小段145、146、147、502地號等土地複丈成果圖、土 地登記謄本(見111偵820卷第152至200頁)。 6、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8日環業字第1103402972 號函暨附110年11月3日、110年1月13日稽查工作紀錄(見 111偵820卷第216至227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2月8日環業字第1113400380號函暨附111年1月27日、11 1年1月24日、111年1月17日、110年10月27日、111年1月3 日稽查工作紀錄、111年1月17日督察紀錄(大山企業社) (見111偵820卷第228至246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年2月6日環業字第1093400217號函暨附109年1月31日 稽查工作紀錄(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64號偵查卷 《下稱110他264卷》110他264卷第13頁反面至第17頁)。 7、111年1月3日寶山鄉雞油凸段三叉凸小段134-4地號、寶山 鄉雞油凸段八分寮小段173-2、116-6地號開挖照片(見11 1偵12770卷第20至23頁)、111年1月3日寶山鄉雞油凸段 八分寮小段116-9地號開挖照片(見111偵12770卷第8至9 頁)。
8、永春企業社110年9月28日請款單、發票(向杰希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請款垃報清運費用)、清運照片(見111偵12770
卷第63至64頁)。
9、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永春企業社(見 111偵12770卷第65至66頁)、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大山企業社(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 12771號偵查卷《下稱111偵12771卷》第118至119頁)。 、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永春企業社(見111偵12770 卷第82至84頁、第137至140頁)、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 許可證-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89至92頁)。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寶山鄉雞油凸段三叉凸小段134-4、17 3-2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 小段116-9地號)(見111偵12770卷第89至92頁、第147頁 )。
、永春企業社107年統一發票開立統計資料(見111偵12770卷 第111至115頁)。
、大山企業社請款單(見111偵12771卷第26至38頁、第60至6 6頁)。
、群新建設估驗單(見111偵12771卷第51至54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星定位(火點通報)截圖及現場照片 (見111偵12771卷第93至99頁)。 、扣案編號5-2之天律環保公司請款單(見110他1386卷卷二 第82至85頁)。
、土地登記謄本(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小段116-3、116-6 、116-12、173-2地號)(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30至234 頁)。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辛○○0000000000、 110年10月6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1偵820卷第11至15 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莊巧慧000 0000000、110年11月4日至110年12月3日)(見111偵820 卷第214至215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 00、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見新竹地檢署111年 度偵字第6860號偵查卷《下稱111偵6860卷》第96至98頁)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丑○○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 至110年11月4日)(見111偵12770卷第99至103頁)、通 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彭楷霖0000000000 、110年10月6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1偵12771卷第47 至49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張壽 田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至110年12月3日)(見111 偵12771卷第58至59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 0000000-甲○○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至111年1月1日 )(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78至81頁)、通訊監察作業報
告表(戊○○0000000000-乙○○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 至111年1月1日)(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100頁)、通訊 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丁○○0000000000、110 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121頁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丑○○0000000000、110年11月4 日至110年12月3日)(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08至209頁 )。
、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110年10月26日)(見111偵6860卷 第69至72頁、第73至76頁)、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110 年10月12日)(見111偵6860卷第66至68頁)、行動蒐證 作業報告表(110年12月13日)(見111偵6860卷第77至81 頁)。
、110年11月空拍畫面照片(本案土地A)(見111偵820卷第7 0至72頁)、110年10月14日現場空拍畫面照片(本案土地 B)(見111偵6860卷第87至89頁)。 、110年8月11日空拍傾倒廢棄物現場畫面照片(見111偵820 卷第116至118頁)。
、寶山鄉農會111年1月26日寶農信字第1110000218號函(見1 11偵820卷第273頁)。
、寶山鄉信用部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 詢、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大山企業社)(見111偵820 卷第275至277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11年9月28日新肅(3)字第11 158530690號函(見111偵6860卷第14至15頁)。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BFH-3289、戊○ ○)(見111偵6860卷第57頁)。
、110年8月11日空拍「永春企業社」廠房現場畫面照片(見1 11偵6860卷第85至86頁)。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與杰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合約 書、款項支付憑證、施工現場照片(見111偵12770卷第41 至54頁)。
、本院通訊監察書(110聲監314、0000000000、110年10月6 日至110年11月4日)、(110聲監315、0000000000、110 年10月6日至110年11月4日)、(110聲監續714、0000000 000、110年11月4日至110年12月3日)、(110聲監續780 、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110聲 監續781、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 見111偵12770卷第93至98頁)。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D-2086、永春企業社)(見111 偵12770卷第153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AUE-8861、
庚○○)(見111偵12770卷第167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資料(AKQ-5952、庚○○)(見111偵12770卷第167頁)、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G-5323、金發工程)(見111 偵12771卷第202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K-1030 、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203頁)、車號查詢 汽車車籍資料(AAG-553、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 卷第204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G-5109、大山 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205頁)、車號查詢汽車車 籍資料(047-S2、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206 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K-1228、天律環保)( 見111偵12771卷第207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AAH -285、天律環保)(見111偵12771卷第208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0月18日環署督字第1111141850號 函暨附永春企業社、大山企業社不法利得估算說明書(見 111偵12770卷第168至171頁)。 、通聯譯文(庚○○0000000000、110年4月8日-8月8日)(110 他264卷第53至71頁)。
、通聯譯文(戊○○0000000000、110年6月5日-8月6日)(見1 10他264卷第80至94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客戶基本資料、 帳戶交易明細(永春企業社、丙○○)(見110他1386卷卷 二第222至229頁)、己○○寶山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47至248頁)、壬○○寶山郵局帳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49至250頁 )、莊巧慧頭份蟠桃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 他1386卷卷二第251至252頁)、陳美麗寶山郵局帳戶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53至254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廢棄物樣品檢測 報告(樣品編號:PR0000000、PR0000000、PR0000000、P R0000000、PR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分公司111年1月17日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編號: AR0000000、AR0000000、AR0000000)、111年1月13日廢 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編號:AR0000000、AR0000000、 AR0000000)(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307至327頁)。(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子○○、丙○○、 丑○○、辛○○、庚○○、己○○、壬○○、丁○○、乙○○、癸○○、甲 ○○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般廢棄 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
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 物:㈠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 ,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㈡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 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其中所謂「貯存」,係指一 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㈠收集、清運:指 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 廠)之行為,㈡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 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 置設施之行為;「處理」則包含:㈠中間處理:指一般廢 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 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 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 安定之行為,㈡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 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㈢再利用:指將 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 、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㈣能源回收: 指一般廢棄物具有生質能、直接利用或經處理產生能源特 性,供進行再生能源利用之行為,此為環境部發布之一般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7款、第11款、第13款規 定甚詳。查:
1、本案依卷附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現場照片中所示被告12人 所清除之本案廢棄物,有廢木材、廢塑膠、廢磚混凝土、 廢布、生活垃圾等營建廢棄物,且無證據足認該等廢棄物 係具有毒性、危險性,且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依前揭規定,應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又被告戊○○、辛○○、庚○○、己○○、壬○○、丁○○、乙○○、 癸○○、甲○○如事實欄一所為;被告子○○、丙○○、丑○○如事 實欄二所為,均係屬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行為,惟大山 企業社、永春企業社均僅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自不得 從事廢棄物之處理行為,而應將所清除之廢棄物送至合法 處理機構處理,顯屬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 行為甚明。
2、至被告庚○○之辯護人雖以清除廢棄物過程中為分類廢棄物 而將廢棄物暫時推置,應非屬非法處理廢棄物犯行等語為 被告庚○○辯護,然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 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核發清除許可證者,如有設置貯存
場及轉運站,應檢具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 、 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 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向核發機關提出申 請。因此,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除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外,若需將廢棄物進行落地分類,應 依上開規定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並於清除許可證登 載分類之方式、地點等,取得清除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此有行政院環保署112年7月28日環署詢字第1120033410號 函附卷可查(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213頁)。是本案被告等 將本案廢棄物堆置於本案土地A、B之時間非短,所為顯非 僅單純分類,更無任何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並於清 除許可證登載分類方式、地點之情形,自難認被告等之行 為係為分類廢棄物之暫時堆置行為,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難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 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 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 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 (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 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 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 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 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之 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95年度台上 字第3325號、99年度台上字第77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被告戊○○、己○○、壬○○、子○○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任意提供其等名下土地為本案堆置廢棄物,自該當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犯行。(三)是核被告戊○○、己○○、壬○○、子○○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 辛○○、庚○○、丁○○、乙○○、癸○○、甲○○、丙○○、丑○○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
(四)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 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 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核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4款之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被告戊○ ○、己○○、壬○○、辛○○、庚○○、丁○○、乙○○、癸○○、甲○○ 就事欄一部分;被告子○○、丙○○、丑○○就事實欄二部分, 均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侵害同一環境保 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概念,應僅論以一罪。(五)被告戊○○、己○○、壬○○、辛○○、庚○○、丁○○、乙○○、癸○○ 、甲○○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被告子○○、丙○○、丑○○事實 欄二所示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
(六)被告戊○○、己○○、壬○○、子○○所犯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罪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罪2罪間,係基於單一犯意,行為 有局部重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七)爰審酌被告12人為貪圖便利及賺取利益,由被告戊○○、己 ○○、壬○○、子○○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後,再與其餘被告共同 非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破壞自然環境範圍非小,有害公共 環境衛生,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對於公共安全所生危 害甚鉅。其中被告戊○○、庚○○、子○○、丑○○前均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相關犯行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均未構 成累犯),猶再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顯見其等 視法律於無物,實應予嚴懲;惟念被告等12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且被告子○○、丙○○、丑○○業已將土地恢復原狀,而 被告戊○○、辛○○、庚○○、己○○、壬○○、丁○○、乙○○、癸○○ 、甲○○經本院一再給予機會,猶藉詞未能將土地恢復原狀 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 發時擔任大山企業社負責人、已婚、有3名成年子女、羈 押前與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子○○自述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擔任永春企業社負責人、已婚、有 3名成年子女、與太太丙○○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辛○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任金發工程的卡車 司機、已婚、有4名成年子女、與父母妻小同住,經濟狀 況勉持;被告庚○○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擔 任大清企業社負責人、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 妻小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己○○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案發時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離婚、有2名未 成年子女由前妻照顧、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 壬○○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任大山企業社司 機職務、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妻小同住,經 濟狀況普通;被告乙○○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已婚無子女、與妻子同住,經 濟狀況普通;被告癸○○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離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經 濟狀況普通;被告丁○○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離婚、有1名成年子女、與母 親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甲○○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案發時擔任天律環保的司機職務、離婚、有2名成年 子女、與子女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丙○○自述國小畢 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任永春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主要 是家管、已婚、有3名成年子女、與先生子○○同住,經濟 狀況小康;被告丑○○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 任永春企業社司機職務、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母 親及妻小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313 頁、第332至333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 害程度及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意見(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31 4頁、第3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八)緩刑之宣告:
被告丙○○、丑○○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子○○前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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