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代 理 人 郭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簡鴻宇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2年1月2日 210,600元 0000000 002 簡鴻宇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2年2月2日 210,6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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