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26號
PCDV,113,除,226,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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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姚皓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到 期 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孔慶文 孔慶文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80,000元 NO208572 002 孔慶文 孔慶文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80,000元 NO208570 003 孔慶文 孔慶文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80,000元 NO20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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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