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華品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3月 2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545 條第1項擔書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吳坤木 合作金庫銀行 新莊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76元 V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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