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顏國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股票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上開規定以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依起訴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起訴之 對象,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事項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本院依 原告之聲請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覆查無「投 顧陳冠傑」之真實身分,但已查悉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 證券買受人資料如下:
㈠「賴韋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鎮湖西里17鄰大公三街45號」。 ㈡「張淑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8樓」。 ㈢「許文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 高雄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三、依首揭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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