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12號
PCDV,113,訴,412,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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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振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簡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017元【計算
式:停車位之交易價額1,060,000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33,017=1,093,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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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