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4號
PCDV,113,訴,284,202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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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 林國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麗伃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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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