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立娟
被 上 訴人 李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日113年
度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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