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32號
PCDV,113,訴,1532,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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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琦棈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
被 告 張科樟

葉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32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7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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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