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33號
PCDV,113,訴,1433,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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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3號
原 告 譚雅云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陳瑞昌

藍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各在新北市板橋區、基隆市,原告起訴主張 共同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基隆、宜蘭,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之臺灣 基隆或宜蘭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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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