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被 告 王張秀琴
張麗玲
林張秀英
蕭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之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暨同段212建號建物
、臨時建號173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就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之價額為定,據此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999元【計算式:800,000+4
1,999+26,000+32,000=899,999】(參本院民國111年12月1日新
北院賢110司執日105737字第62503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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