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39號
PCDV,113,補,1239,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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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黃偉書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萬9,68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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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