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38號
PCDV,113,補,123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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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王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列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之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並依補正之訴之聲明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用(原告如欲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
伍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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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