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36號
PCDV,113,補,1236,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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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孫鵬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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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