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96號
PCDV,113,補,1196,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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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代 理 人 林聖傑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德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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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