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蔣志明
上原告與被告柯志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見民
事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