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1,69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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