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26號
PCDV,113,補,1126,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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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徐宗旗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君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
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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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