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94號
PCDV,113,補,1094,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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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王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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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