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89號
PCDV,113,補,1089,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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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邱盛秀

邱盛琪
邱盛
被 告 美麗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民國113年1月6日
第15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提案(一)規約修正案」所
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修正後規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約定之決
議無效。核其聲明性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
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
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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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