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85號
PCDV,113,補,1085,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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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詹正文
被 告 詹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70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6,4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
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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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