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31號
PCDV,113,補,103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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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翁明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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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