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80號
PCDV,113,簡上,80,202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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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劉昱呈


視同上訴賴豊富(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環妙(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環足(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炫名(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思璇(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視同上訴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二、查視同上訴賴憲正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 亡,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為其繼承人 ,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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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