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劉昱呈 視同上訴人 賴豊富(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環妙(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環足(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炫名(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思璇(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為視同上訴人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二、查視同上訴人賴憲正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 亡,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為其繼承人 ,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 賴炫名、賴思璇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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