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17號
PCDV,113,簡上,21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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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林雅雪


被 上訴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中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正,上訴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仍未依限補繳 上訴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 ,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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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