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白宏盛
被上訴人 李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規定 ,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 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二、三所示。
二、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件
一、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 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 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 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
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 (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非經說明正當原因, 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