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朱陳春英
相 對 人 朱志祥
關 係 人 陳智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智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朱志祥(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朱志祥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養子甲○○,前經鈞院以104年 度監宣字第36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養父朱 添壽為其監護人,嗣朱添壽死亡,再經鈞院以112年度監宣 字第1233號裁定另行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俟聲請人業已會同丙○○陳報甲 ○○之財產清冊,經鈞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59號准予備查在 案。茲因甲○○之存款因長期支付醫療及日常生活開銷所剩無 幾,且自民國112年6月至113年1月止已積欠其所住心福護理 之家新臺幣24萬6076元,而甲○○繼承朱添壽遺產即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他繼承人即聲請人、甲○○ 之弟均同意出售,為維持甲○○日常生活開銷及償還上開欠款 ,以安度餘生,實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必要,為此,聲請准 許代甲○○處分系爭不動產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時,非經法院之許可,不生效力;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 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 2項、第1101條、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
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本院准予備查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 謄本、欠款證明、心福護理之家費用收據、國泰綜合醫院 與臺北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聲請人與甲○○之存摺資料、系 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親屬系統表、系爭不動產之 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授權書、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前揭監護宣告、另行選定監護人、陳報財產清冊等 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受監 護宣告之人甲○○之存款甚微,無充足現金可供生活,並已 積欠護理之家相當費用,確有處分其與聲請人公同共有之 系爭不動產之需求,以作為其將來生活及醫療所需,對甲 ○○而言應無不利,其本人亦表示同意。
(二)系爭不動產出售後,兩造及其他繼承人共3人,甲○○應繼 分為3分之1,實具有遺產分割之性質,兩造同為朱添壽之 繼承人,應認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依法自不得代理,應有 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關係人丙○○為聲請人之 弟、甲○○之舅,非朱添壽之繼承人,平常與兩造均有互動 ,熟悉甲○○之生活狀態,又無不適宜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 極原因,且表示同意擔任甲○○之特別代理人,堪認由關係 人擔任甲○○之特別代理人,對甲○○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 任,應屬妥適,爰選任之。又丙○○既經本院選任於處分系 爭不動產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是就辦理該事宜之範圍內, 丙○○取代聲請人而為甲○○之法定代理人,自有全權代理與 處分之權限,無須贅由本院另以裁定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 。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等規定均有明示。又按特別代理 人制度,係法律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所為制度設計 ,本件監護人、關係人丙○○於辦理處分系爭不動產事宜時, 自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維本人(甲○○)之權益,就處 分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按甲○○之應繼分使其取得,並 妥適管理,繼續盡監護人照護甲○○之義務。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編號 不動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