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姜玉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一、請繳納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本件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 (7+1)×51×20=8,1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 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 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一)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二)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四)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 5月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 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 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倘若僅 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請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 機構申請)
(五)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 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 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 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七)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1年5月9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聲請人固據提出「收入切結書」表示平均聲請清算前兩年每 月收入平均約為2萬1,000元左右,惟該數額低於勞動部發布 113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7,470元。是請以表列清冊方 式重新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前」之收入 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 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 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親友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 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 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 帳存摺影本。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即自111年5月9日起至113年5 月8日止,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9,680元,則聲請人111至11 2年之每月必要支出顯逾111、112年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 費用1.2倍分別為1萬8,960元、1萬9,200元。是請詳列聲 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 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 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 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 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 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並說明「必要性」。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 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 要支出數額。
(二)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 、繳款證明、統一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