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3年度,53號
PCDV,113,消債全,53,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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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秋陽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 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 1項第3款固有明文。惟須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 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為 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消費主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現係屬於 鈞院,惟查,聲請人於富邦人壽及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契約,前遭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433號 執行命令扣押中(債權人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為避免強制執行程序繼續將有礙於清算程序中債權人之 公平受償,應有停止執行程序之必要,避免聲請人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等財產於清算程序前遭債權人先執行而後妨害續債 務清理清算程序。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 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 字第109號清算事件受理,且系爭債權經債權人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資產公司)聲請強制執 行,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433號強制執行事件 受理。惟依聲請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債權人清冊,僅列中華開 發資產公司為債權人,尚無其他債權人存在,中華開發資產 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自無影響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可 言。此外,未見聲請人提出其他事證資料釋明,上開強制執 行程序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情形,將影響其重建更生之機會 ,致清算目的不能達成,而有予以停止之必要。從而,聲請 人聲請保全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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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