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12號
PCDV,113,法,12,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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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聖禾


上列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社團法人新北市鳳凰山慈濟協進會呈報
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人應於清算 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 報,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著有規定。又按公司法所定 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 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著有規定。二、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法字第4號聲報 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 人申報債權程序,並提出相對人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屆第 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清算期間收支表及公告催 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 目錄、監察人審查書、通知債權人信函為憑,堪認已聲報相 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 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 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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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