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3年度,123號
PCDV,113,小上,123,202406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滿肖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蔣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