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高卉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子祥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 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依上開規定,應徵 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