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周席正
相 對 人 向慕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