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游徐紅花
游元真
游心沛
游文秀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
被 告 游元宗
游心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425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合計4/6=4,001,42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游本昌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512,42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2 臺灣銀行帳戶存款 1,955,523 3 郵局帳戶存款 8,194 4 合機股票 (30,000股) 1,408,500 (計算式:30000X46.9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時之每股收盤價46.95元計算 5 聯合再生股票 (10,000股) 117,500 (計算式:10000X11.7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時之每股收盤價11.75元計算 遺產價額合計 6,00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