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32號
PCDV,113,家補,232,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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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永立


被 告 林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 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為:1.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玉葉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83,891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 應將被繼承人劉玉葉所遺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 年3月6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之移轉登記塗銷。3.對於被 繼承人劉玉葉所遺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被告應協同原告辦 理為兩造即被繼承人劉玉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 記。4.被繼承人劉玉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 割方法如起訴狀所示。原告聲明1.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前開說明即為7,283,891元;聲明2.部分對附表編號1所示不 動產所請求之塗銷回復範圍,即13,363,718元(詳附表編號 1之總金額);原告聲明4.部分,請求依起訴狀之附表分割 被繼承人劉玉葉之遺產,其分割所得之利益經計算為1,894, 3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不動產變價後取得之1 ,140,594+編號2至6總價1,507,431×原告之應繼分1/2=1,894



,310,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上開第2至4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雖不相同,惟揆諸前開見解,原告上開聲明最終如獲勝 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應係其主張分割遺產所得利益即1,89 4,310元,併與第1項聲明之價額7,283,891元計算,合計為9 ,178,201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882元;惟原告尚 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劉玉葉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巷0號一樓之0建物(權利範圍:000/100000) 24,312 計算式=26.3萬元/坪×0.3025x(112.27+9.41+29162.06x0.00185)平方公尺 ×174/100000 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6.3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75.63平方公尺而計算。 變價分割後先由原告取得1,140,594元,所餘價款由被告單獨取得。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巷0號4樓之4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3,339,406 計算式=26.3萬元/坪×0.3025x(105.49+11.43+29162.06x0.00174)平方公尺 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6.3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67.67平方公尺而計算。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000/000000) 2 郵局帳戶存款 400,07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原物分配。 3 郵局帳戶存款 800,000 4 ○○○○銀行帳戶存款 191,213 5 ○○永續高股息 5,000股 113,15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所查得起訴時收盤價每股22.63元計算。 6 ○○股票000股(已下市) 2,99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 遺產價額合計 14,8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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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