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116號
PCDV,113,家救,11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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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高智賢

高榮男

共同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高忠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3年度家
親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 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 據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以為釋明,是 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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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