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紀如怡
范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紀鴻章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紀鴻章之配偶、女兒,為 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死亡,聲請人因遺 產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 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