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023號
PCDV,113,司繼,202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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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賴佩君

吳承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承羲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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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