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23號聲 請 人 賴佩君 吳承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承羲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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