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77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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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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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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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南市北區及新北市新 店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 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