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0085號
PCDV,113,司執,90085,202406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08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阮承美
債 務 人 阮氏紅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378號本 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 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阮承美阮氏紅協之住所地已分別 遷至花蓮縣、宜蘭縣,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 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宜由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