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7855號
PCDV,113,司執,87855,202406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855號
債 權 人 謝明宗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史崇瑜律師(法扶律師)
債 務 人 吳宗霖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張凌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吳宗霖對第三人法務部○○○○○○○○
○○○○○○○○○○)之勞作金、作業獎勵金債權,及債務人張凌峰
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作業獎勵金債
權,而第三人新店分監
  、泰源監獄之所在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臺東縣東河
  ,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