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3829號
PCDV,113,司執,63829,202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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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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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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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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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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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